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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时间:2013-04-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回 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 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 案

  第二章侦 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 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 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 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 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 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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