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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深建字[1995]第21号

1995年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包括装修装饰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爆破工程、拆除工程、混凝上成品或半成品等施工生产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施工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施工安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拟定本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标准;
(二)对工程项目、特种作业或危险作业进行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调查、处理、统计上报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五)组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七)指导区安全监督站的业务工作;
(八)监督检查其他违章施工行为。
第六条 特区外18层以下区属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由宝安、龙岗区安全监督站负责;特区内所有工程及特区外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由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任何人不得干预安全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安全监督站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
第十条 工程形象进度到二层主体,基础、单层建筑、构筑物至±3米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站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第十一条 对申请安全达标验收的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发给《施工安全受监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站保护、支持社会各界举报违章施工行为、隐瞒事故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发生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建设部、省建委、市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四条规定加重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倒塌、火灾或中毒等施工安全事故后1年内再次出现同类事故的;
(二)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接到安全监督站发出的《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标准规范的施工行为,安全监督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章施工行为,施工安全监督站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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