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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995年1月25日

深府办[199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要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1批准的企业产权转让,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企业产权,必须通过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三、凡违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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