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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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3-11 执行日期:2011-4-1 |
劳资纠纷
关于调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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