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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2010年度)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通过积分方式审批办理招工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此操作指引办理。

    一、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70号)

    二、时间

    (一)申报信息时间

    2010年9月30日——2010年10月31日

    (二)信息预审、公示和下达计划指标时间

    2010年11月1日——2010年11月15日

    (三)申报材料时间

    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6日

    三、申请条件

    凡在深圳市外未就业、无工作关系,并已在我市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我市就业登记、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见附件1)积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按积分方式申请办理招工入户。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信息

    a:单位申办

    拟积分入户员工可以自主填报自己的基本信息后提交工作单位,再由工作单位提交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也可由工作单位直接申报个人信息。

    1、个人填报、单位提交

    拟积分入户员工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申报”的“积分入户个人条件测评”(http://zdg.sz12333.gov.cn/zdgoutweb/labor/person/scorelogin.jsp),输入身份证、姓名和个人社保电脑号,进入人员信息填报页面,填写完毕后,点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申报单位。员工信息填报后,需要跟工作单位经办人联系,通过单位审核,由单位经办人提交给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审核。

    企业立户通过后,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申报”的“招调员工企业申报系统” (http://zdg.sz12333.gov.cn/zdgoutweb/step1.jsp),点击“机构登陆”,输入帐号和密码、验证码后,进入系统,点菜单“积分入户申报”,再点“查询待审核人员”按钮,查询本单位员工自主申报的信息,点人员列表中“信息审核”链接,审核员工自主申报的信息,对于错误的信息,经办人可以修改,确认无误后,点“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

    2、单位直接提交信息

    单位经办人也可以为员工填写人员信息,点“手工录入积分入户人员”填写拟招员工信息,填写完毕,点“提交”。

    b:个人申办

    拟积分入户员工可以自主填报自己的基本信息后提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再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提交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也可由委托的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直接申报个人信息。

    1、签订代理协议

    拟招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审查后双方签订《个人委托市外招工代理协议》。

    2、申报信息

    个人申报代理机构认为拟招员工符合个人申报基本要求的,拟招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申报市外招工信息采集表》,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受理并进行网上申报。

    温馨提示:网上信息需经单位或个人代理机构点击提交政府招工业务部门审核后,信息申报工作方完成。

    (二)信息预审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报情况和本年度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全市统一的入户分值,达到入户分值人员向社会公示。

    (三)审核个人信用

    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达到积分入户分值人员公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七天)内到个人信用查询点提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地址和样式见附件2)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扣分情况将被统一导入积分入户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与其他积分入户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无需提前提交。

    (四)下达计划指标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计划指标。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扣分后仍达到入户分值人员也一并下达计划指标。

    (五)提交书面材料

    a:单位申办

    (1)用人单位经办人凭《深圳市市外招员工办事手册》和本人社保卡报送拟招员工个人材料。

    (2)用人单位按招工系统电脑自动生成的“材料清单”准备拟招员工的个人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业务受理窗口。

    (3)报送的拟招员工个人材料,请用a4纸复印清晰,并按“材料清单”的要求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4)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送审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个人申办

    拟招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及各种证件原件送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六)受理、审批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

    a:单位申办

    用人单位可登陆“招调工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也会将审核结果通过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菜单“表四打印”打印招员工情况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持表四、《深圳市市外招员工办事手册》和经办人的社保卡到窗口领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如系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并下发《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后,用人单位经办人方可凭《深圳市市外招员工业务办理信息表》、经办人本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招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业务窗口领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b:个人申办

    招用员工通知(调令)和入户指标卡下达后,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将通过短信通知拟招员工前来领取。

    (八)后续事项

    a:单位申办

    1、拟招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招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招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招员工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b:个人申办

    1、拟招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招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如果本人及父母、配偶在深圳没有房产,可将户口挂靠落入个人申报代理机构集体户口本上。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地址: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5楼,属福田公安分局管辖(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辖区派出所名称:八卦岭派出所)

    2、拟招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招员工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数码照回执、2张身份证照片、招通知第四联及本人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温馨提示:招入人员须在当年度内办理报到及入户手续。《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

    五、申报材料

    系统将根据每个拟招人员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积分入户材料清单和招员工材料清单。拟招人员应当按照两份清单的要求准备送审材料。

    (一)《深圳市招工审查表》

    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具体式样见附件3-1)

    (二)《深圳市招工登记表》

    注: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具体式样见附件3-2),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三)失业人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如果户籍地无此证,可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1份)。(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不需要提供)

    (四)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我市指定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表,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附件4)。

    (五)学历证书

    注:1.学历证书应是毕业证。中专学历须同时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大专以上学历须同时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中专以上需审查学籍档案,大专以上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学籍档案(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遗失的,可复印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并加盖学校公章,并由毕业学校开具证明。

    4.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3-5)。

    (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和劳动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员工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页复印件(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式样见附件3-6)。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码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身份证号。

    4.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能对其他指标进行积分。

    (七)已婚拟引进人员配偶材料

    注:已婚人员除须提供本人的相关材料外,还须配偶的相关材料,包括:①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②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八)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已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积分入户版)》(附件5)。

    (九)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勤岗位雇用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员工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如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拟招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2010年度深圳市招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并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招员工,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010年度深圳市招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6)

    3.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人员提供雇用备案表。

    (十)技能竞赛文件及获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三年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一)广东省委、省政府或省内地级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注:需于近五年获得;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上述证书均可,其他人员只可提供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

    (十二)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类发明创造的专利证书。

    (十三)深圳市房地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本人或配偶为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正在设立抵押权的不可积分;房地产已注销抵押权的,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从最后一次注销抵押权之日起计算。

    (十四)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收原件)

    注: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此项不积分。社保清单应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险种的起止时间,由区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

    (十五)深圳市献血证明(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具体办理程序、地址和样式见附件7)

    (十六)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具体办理程序、地址和样式见附件8)

    (十七)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见附件9)

    温馨提示:(十五)至(十七)项为社会服务,服务时间应为近5年内。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服务地计算范围为深圳和省内其他城市,其他人员的服务地计算范围限于深圳市。

    (十八)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注: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具体样式见附件10)

    (十九)《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注: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具体办理程序、地址和样式见附件2)

    温馨提示:

    1、材料(二)、(十八)及(八)部分材料为户籍地出具,材料(五)中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周期较长,请预留办理时间。材料(十九)为前置审核个人信用时生成。其余材料均可于指标下达后准备。

    2、申报的相关说明在附件下载(见:http://www.szhrss.gov.cn/tzgg/201009/t20100928_1589775.htm)

    

颁布日期:2010-9-28
执行日期:2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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