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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下称“工会干部”)。

  第三条 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申报(下称“申报单位”)。

  第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标准的,工会干部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一)工会组织机构健全。

  工会组织依法成立,呈报手续和批复文件齐全,印鉴齐备;按时换届。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真实、有效,选票齐全。

  (二)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足额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拨缴经费;按要求实施税务代收。

  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独立建账。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积极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妥善调处劳资争议;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间内自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条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工作考核年度。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均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 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申报期。

  第八条 岗位津贴依照工会上解经费的管理级次,由市、区总工会(含光明新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下同。)根据申报单位工会干部的人数,人均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在申报单位上解经费中予以核拨发放。

  涉前款内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岗位津贴年计发总额不应超出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区总工会按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核拨岗位津贴,不予贴补。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岗位津贴经全体委员民主讨论决定后,可以在不超出总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委员岗位津贴平均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岗位津贴依下列程序申领: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市总工会网站(www.szzgh.org)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产业工会或者上一级总工会(下称“上级部门”)。

  (二) 上级部门根据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申报材料,核实工作考核结果,核定应予计发岗位津贴的人员,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

  (三)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核定应予计发的岗位津贴总额后,按年度一次性下拨给该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间认真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及时申报岗位津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逾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上级部门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不予确认,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谎报、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并对工作考核的真实性和申领岗位津贴的正当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取津贴的人员、领取金额以及年度领取总额等情况,须向全体工会会员进行年度公示。

  第十五条 市、区总工会应当严肃岗位津贴申领纪律,对工会干部岗位津制度的正常运作负有监督责任,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如遇释义事宜,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隶属于各省级以上产业工会的驻深单位工会委员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层工会委员会自2011年1月1日始,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申报岗位津贴。

  

  深圳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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