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为全面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政策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意见》各项补贴、奖励标准的执行时间问题。对《意见》已明确标准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3月起执行。对《意见》未明确标准的,从相关配套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二、各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区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意见》精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