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2009]36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对本市企业所缴交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期限为12个月。 二、社会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率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整体下调50%; (二)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保持不变; (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总体缴费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另外在下调后,单位缴费费率的0.2个百分点转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2%;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元/人月调整为6元/人月,个人缴费仍为4元/人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颁布日期:2009-3-25 执行日期:2009-2-1 |
劳资纠纷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电话:15800707700
- 珠三角电话:15915344883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14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