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劳资纠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 【2006】82 2006-1-26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远洋运输船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就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4000元/月的费用减除合计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上述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4800元/月的费用减除合计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已被浏览 1854 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