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的,《意见》有什么处理措施?
答: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通过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来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意见》对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诉讼保全的程序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上述规定将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完全衔接起来,避免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无法执行到应得款项的情形发生,可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到2008年7月1日才因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适用60天还是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答:适用《劳动法》60天的仲裁申请时效。根据《意见》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新法实施前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新法实施后又重新获得时效,体现了诉讼的公平原则。
六、问:如果在广州工作的某劳动者同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其中哪几项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
答:根据《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广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320元。如果劳动者同时提出上述三项仲裁请求,其中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不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
七、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答: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资时间,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八、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由谁来证明?
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考勤记录登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事先必须交由劳动者确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劳动者如果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九、问: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意见》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协商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允许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