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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

时间:2013-04-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七、其他

  3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债权未获得执行,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8、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 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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