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合同法务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

合同法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

时间:2013-04-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8.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29.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32.同一建设工程存在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

  33.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从工程验收后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或拖延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没有约定工程验收期限的,则从工程竣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法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