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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略)

  附件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房屋坐落 部位

  租赁类型 □出租  □转租  □公房转租

  出(转)租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承租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是否由房地产

  经纪机构代办 是□ 否□ 房地产经纪

  机构名称

  新增备案

  填写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居住面积 _____(平方米)

  租赁期限 _____年___月___日 至 _____年___月___日

  租  金 人民币______元/月

  变更备案

  填写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延续备案

  填写 续租期限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租金 人民币______元/月

  注销备案

  填写 □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一致,于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

  申请人承诺:

  1、本人已全面了解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2、本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

  3、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提交资料不实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出租人:      (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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