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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十二、本意见所称“房屋买卖”,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本意见所称“合同”,包括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十三、本意见自2011年4月21日起执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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