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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3)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判断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分解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和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合同的效力

  10.技术合同不因下列事由无效:

  (1)合同标的技术未经技术鉴定;

  (2)技术合同未经登记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备案;

  (3)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1.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的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吸收技术;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人才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

  12.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

  (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

  (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

  (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前款所称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追认的以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合同标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15.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合同作无效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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