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以及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等问题目前有着社会普遍性,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部的相关规章中有所涉及。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将会越来越多,此类问题如何解决,本案从审判实践出发,给出了解决的答案。但笔者同时希望立法机关应当引起注意,多关注此类问题,早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出现争议处理时有法可依。
【核心问题】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
【要点提示】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双方有协议的,可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其处理程序可以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又被用人单位解聘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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