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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再次聘用发生争议的司法认定判例(2)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对二原告要求补发因提前退休所致工资损失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一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补发原告曾照生工资794元,卫生津贴9500元,计102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补发原告王海兰工资7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曾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3)两原告诉请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否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1.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两原告离退休后,被被告返聘,构成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因原告也是劳动者,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受法律保护,在当前没有其他专门法律作出规定前,应当适用《劳动法》规定。观点二认为,是否适用《劳动法》,应当看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协议,如果有协议,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没有协议的,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双方没有协议的,可以协议解决,但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可见劳动部的规章是规定有条件地适用《劳动法》,本案采纳了观点二。

  2.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两原告与被告出现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只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规章是认可离退休人员因再次聘用出现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关于两原告的仲裁申请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原告申请仲裁应当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3.两原告诉请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否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对此也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因追索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主体,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观点二认为,因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因此,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争议范围,法院应不予处理。本案采纳了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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