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坚作出了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的表示,且对单复式彩票的性质和具体游戏规则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其对所购彩票应付金额和中奖金额发生错误判断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完全的必然因果关系,属单方误解。
(二)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这个要件包含二层意思:1、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所谓误解,是指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
2、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一般的误解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重大误解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如将借用误为赠与;(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演出合同中,对某名演员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文物质品当成真品,把镀金的当成纯金的;(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将等外品当成正品;(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如误将仅100元的标的物当成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发生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则不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坚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款项结果。由此可见,王坚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与其当时以每张2元的价值购买足球彩票的真实意愿相悖,且对年收入仅一万余元的王坚而言,近五万元足彩款要其支付,损失可谓重大。因此,王坚的行为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三、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因认识错误而致表意行为的客观意义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才构成误解。通常误解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行为,如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对自己的这种重大过错负责,无权请求撤销合同,因第三人的错误(如误传)也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但这并非合同法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则属显失公平。本案中,王坚因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具体内容涵不理解,未充分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销售点工作人员的提醒也未加充分认识,加上地方语言表达的因素,最终致其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作为,利益失衡,过错在于王坚,客观上也未受第三人的干扰。
(四)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我国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误解的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1、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的误解,在订立合同后则不存在误解。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如市场变化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此时发生的事由应属商业风险范畴,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2、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事实的误解。对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作为事物发生的前景来判断。对始料未及,无法估计的猜测,不可预见,因而不属合同法上的误解。就本案而言,王坚的误解正是发生在购买足球彩票时对其所购的四张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应付金额与所得奖金额这一已存事实缺乏必要的了解,产生误解,这一不正确的假设发生在合同订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