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中的某一特定经营业务来说无疑是命脉所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犯,往往后果严重,甚至动摇其根本。面对商业秘密被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正是本文通过分析下列案件所要阐述的内容。
基本案情:
自2006年6月30日起,被告陈某与原告K公司第一次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后,经两次续签,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共计六年。2011年4月,陈某的辞职申请获得K公司领导的审批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陈某的工作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日。陈某在K公司研发部任职期间,一直在研发部岗位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09年2月-2011年1月期间,陈某曾频繁使用K公司计算机虚拟安全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其中大部分内容都与余热发黑剂项目及产品相关。
2011年3月,陈某从原告辞职后,与被告S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李某合作合作,生产和销售与原告同类的产品。
2012年2月16日,被告S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部分与原告K公司重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南京K公司享有的同时含有重铬酸盐和WSR-1丙烯酸树脂的余热发黑剂双膜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直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二、被告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上述商业秘密的产品,直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三、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K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6.6元,由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负担1万元,原告南京K公司负担4096.6元;鉴定费6万元,由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负担4万元,原告南京K公司负担2万元。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本案原告面对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如上。虽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只有八万元,可能并不能完全弥补原告的损失。但是比起啥也不做的吃闷亏,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且使得被告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继续侵害。
那么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面对商业秘密被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还有哪些?律师指出,有关公力救济上,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追究。
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考虑自我救济(私力救济)方式,例如通过律师进行交涉,与对方达成相关协议(如《许可合同》),双方互利地解决纠纷。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企业自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采取此种对策可能就不太适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中的某一特定经营业务来说无疑是命脉所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犯,往往后果严重,甚至动摇其根本。面对商业秘密被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正是本文通过分析下列案件所要阐述的内容。
基本案情:
自2006年6月30日起,被告陈某与原告K公司第一次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后,经两次续签,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共计六年。2011年4月,陈某的辞职申请获得K公司领导的审批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陈某的工作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日。陈某在K公司研发部任职期间,一直在研发部岗位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09年2月-2011年1月期间,陈某曾频繁使用K公司计算机虚拟安全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其中大部分内容都与余热发黑剂项目及产品相关。
2011年3月,陈某从原告辞职后,与被告S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李某合作合作,生产和销售与原告同类的产品。
2012年2月16日,被告S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部分与原告K公司重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南京K公司享有的同时含有重铬酸盐和WSR-1丙烯酸树脂的余热发黑剂双膜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直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二、被告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上述商业秘密的产品,直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三、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K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6.6元,由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负担1万元,原告南京K公司负担4096.6元;鉴定费6万元,由被告陈某、南京S公司负担4万元,原告南京K公司负担2万元。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本案原告面对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如上。虽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只有八万元,可能并不能完全弥补原告的损失。但是比起啥也不做的吃闷亏,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且使得被告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继续侵害。
那么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面对商业秘密被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还有哪些?律师指出,有关公力救济上,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追究。
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考虑自我救济(私力救济)方式,例如通过律师进行交涉,与对方达成相关协议(如《许可合同》),双方互利地解决纠纷。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企业自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采取此种对策可能就不太适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