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这个大信息时代,各种计算机软件充斥在我们生活之中。但是你知道吗,有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严格追究起来竟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更有甚者有人会因此吃上官司,最终只得破财消灾。
【基本案情】
原告ADB公司(美国)是“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拥有涉案P图DT3、4、5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ZQB公司在未经ADB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大量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上述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百万元。
ZQB公司对其在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安装有涉案软件以及这些涉案软件与ADB公司的正版软件相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这些涉案软件有部分为其购买的正版软件。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ZQB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害ADB公司P图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二、ZQ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D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ZQ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DB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8万元;
四、驳回AD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经查明,被告ZQB公司办公场所中电脑所装的P图软件确实是盗版软件,其行为属于复制使用ADB公司P图DT3、4、5软件的行为,此行为本就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还主张,其办公场所的部分电脑装的P图软件系正版。我们不妨做这么一个假设,即便被告主张成立,且其他部分电脑装的P图软件不是被告从原告ADB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获得的盗版,而是ZQB公司内部共享ZQ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版P图软件,那么被告就不构成侵权了吗?
现今社会软件侵权行为形形色色,罗列不清,但常见的还是可以归为五种基本类型。其注意!以下五种您认为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行为,严格追究起来皆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1、单位内部及用户之间拷贝软件
单位内部违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为方便雇员在办公室和在家庭中使用,而对软件进行多份拷贝。在单位以外的朋友之间交换装有软件的磁盘也属于这种类型。通常是在单位中把软件拷贝下来,传递到单位外的朋友手中。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上述假设的情景便可以以此种形式实现。
2、卖盗版
设法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如在包装上将伪造产品做得与合法产品相同),非法复制销售有版权的软件。软件的伪造销售者与本案中所体现的单位内部的盗版者及用户之间非法复制者不同,他们只以营利为目的。
3、非法租用软件
此处需注意,因软件著作权本身就包含了软件的出租权,是故存在合法的软件租用行为。此种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方式是最终用户将其租用的软件拷贝到计算机的硬盘上,然后将软件归还给租赁商。
4、硬件中预装软件
这种侵权的过错方并不在该软件的用户,有些计算机商家为刺激最终用户从他们那里购买计算机(硬件),常把未经许可的软件装入其准备出售的计算机的硬盘上。而这些商家常常提供的并不是相应软件产品的合法版本,也不会提供合法版本的软件通常所附带的原版磁盘、文档以及用户协议。硬盘预装为权利人直接进行起诉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而比较容易被确定为非法行为。
5、利用电子公告牌(BBS)、联机和互联网络盗用软件
此类侵权盗用软件是指将商业软件通过连接调制调节器上载或下载至微机。这种形式也可实现上述假设,即ZQB公司内部共享ZQ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版P图软件。
再次强调:即便是作为软件用户的单位已通过合法渠道支付对价取得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若以本文中的1、5方法在单位内部共享该软件,亦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在这个大信息时代,各种计算机软件充斥在我们生活之中。但是你知道吗,有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严格追究起来竟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更有甚者有人会因此吃上官司,最终只得破财消灾。
【基本案情】
原告ADB公司(美国)是“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拥有涉案P图DT3、4、5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ZQB公司在未经ADB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大量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上述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百万元。
ZQB公司对其在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安装有涉案软件以及这些涉案软件与ADB公司的正版软件相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这些涉案软件有部分为其购买的正版软件。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ZQB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害ADB公司P图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二、ZQ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D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ZQ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DB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8万元;
四、驳回AD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经查明,被告ZQB公司办公场所中电脑所装的P图软件确实是盗版软件,其行为属于复制使用ADB公司P图DT3、4、5软件的行为,此行为本就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还主张,其办公场所的部分电脑装的P图软件系正版。我们不妨做这么一个假设,即便被告主张成立,且其他部分电脑装的P图软件不是被告从原告ADB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获得的盗版,而是ZQB公司内部共享ZQ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版P图软件,那么被告就不构成侵权了吗?
现今社会软件侵权行为形形色色,罗列不清,但常见的还是可以归为五种基本类型。其注意!以下五种您认为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行为,严格追究起来皆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1、单位内部及用户之间拷贝软件
单位内部违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为方便雇员在办公室和在家庭中使用,而对软件进行多份拷贝。在单位以外的朋友之间交换装有软件的磁盘也属于这种类型。通常是在单位中把软件拷贝下来,传递到单位外的朋友手中。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上述假设的情景便可以以此种形式实现。
2、卖盗版
设法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如在包装上将伪造产品做得与合法产品相同),非法复制销售有版权的软件。软件的伪造销售者与本案中所体现的单位内部的盗版者及用户之间非法复制者不同,他们只以营利为目的。
3、非法租用软件
此处需注意,因软件著作权本身就包含了软件的出租权,是故存在合法的软件租用行为。此种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方式是最终用户将其租用的软件拷贝到计算机的硬盘上,然后将软件归还给租赁商。
4、硬件中预装软件
这种侵权的过错方并不在该软件的用户,有些计算机商家为刺激最终用户从他们那里购买计算机(硬件),常把未经许可的软件装入其准备出售的计算机的硬盘上。而这些商家常常提供的并不是相应软件产品的合法版本,也不会提供合法版本的软件通常所附带的原版磁盘、文档以及用户协议。硬盘预装为权利人直接进行起诉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而比较容易被确定为非法行为。
5、利用电子公告牌(BBS)、联机和互联网络盗用软件
此类侵权盗用软件是指将商业软件通过连接调制调节器上载或下载至微机。这种形式也可实现上述假设,即ZQB公司内部共享ZQ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版P图软件。
再次强调:即便是作为软件用户的单位已通过合法渠道支付对价取得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若以本文中的1、5方法在单位内部共享该软件,亦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