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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出售受保护软件,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判断计算机软件侵权应该要证明涉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正版软件实质性相似,而不能仅凭打开设备显示有某某的著作权简单的断定。

  案情简介:

  原告LZ公司是经营磁电测试设备、磁性材料生产及销售、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系统工程的公司。2005年8月10日,LZ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获得了某测试系统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朱某原是LZ公司股东,2010年12月6日通过与其它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从LZ公司退出股份。2011年1月10日朱某作为股东创办了GL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磁测量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销售。2012年5-6月,GL公司以54000元的价格向HH磁电有限公司出售MATS该测试系统软件及配套测量装置一套,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为LZ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GL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并向他人出售LZ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该测试系统软件,其行为侵犯了著原告的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被告GL公司停止复制、销售湖南省LZ科技有限公司该自动测试系统软件的侵权行为并赔偿3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本案焦点为GL公司是否侵犯了LZ公司该自动测试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HH磁电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经理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实,GL公司向该公司出售了一套该自动测试系统,法院审判员现场打开该设备,显示器显示该设备的软件为“该自动测试系统”,“版权人LZ公司”,并现场提取了照片。GL公司对销售上述设备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设备上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或其合法取得的软件。对GL公司向HH磁电有限公司出售LZ公司所有的该自动测试系统软件这一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仅靠法院审判人员的现场判断,而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专门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来证明。审判人员现场打开设备显示器显示该设备的软件为“该自动测试系统”,“版权人LZ公司”不能直接证明被告GL公司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内容、程序和文档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该自动测试系统软件实质性相似。

  实践中一般做法是软件著作权人如果发现他人使用了软件著作侵权软件,被侵权人一般应该通过法院封存侵权人的电脑或服务器,进行证据保全,然后提取侵权软件后与其正版软件依法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司法鉴定。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表明其享有著作权。侵犯软件著作权是指侵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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