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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经许可擅自侵犯软件著作权,最终实现赔偿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在十多年前将计算机游戏软件制作成盗版游戏软件卡带进行销售是部分商家谋生手段,那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行为时,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案情简介:

  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原告XW公司将其开发的《CH》等十种游戏软件并到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某、叶某以ZH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某向全国各地销售。被告LJ商行通过王某与ZH公司其订货。LJ商行又将从ZH公司进货的游戏卡销售给被告HQ商行。HQ商行在收到LJ商行发货的这十种游戏卡带后,即在福州地区进行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翁某、叶某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删除、修改、复制XW公司公开发行的《CH》等十种游戏软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名后,制作成游戏卡带,以ZH公司的名义由其雇员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XW公司对这十种游戏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被告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1、被告HQ商行、LJ商行、俞某、叶某应立即停止侵犯XW公司《CH》等10种游戏卡;2、被告HQ商行、LJ商行、翁某、叶某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向XW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3、被告HQ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W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4、被告LJ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W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5、被告翁某、叶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XW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6、驳回原告XW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本案焦点之一被告俞某、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软甲著作权侵权?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证据除上述鉴定结论外,主要还有涉嫌侵权游戏软件的外包装印刷品、《报价单》、《客户资料》、《发货清单》、“退坏卡单”、“IC烧录记录”和文档资料,上述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有效证据。涉嫌软件著作权侵权游戏卡带不是在上诉人处当场查封取得的,不能认定涉嫌侵权游戏卡软件由上诉人生产的。LJ商行长期以来就是XW公司的销售代理,不能排除LJ商行与XW公司串通陷害上诉人的可能。

  首先,虽然本案被控软件著作权侵权游戏卡带均非原审法院从上诉人处扣押,但由于上诉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所生产、销售的游戏卡带是什么。

  其次,原审法院扣押的游戏卡带及在上诉人住处扣押的被控软件著作权侵权软件的外包装盒、IC烧录记录、ZH公司的《报价单》、《容户资料》、《发货清单》、“退坏卡单”、生产被控软件著作权侵权软件的文档资料,以及在LJ商行扣押的ZH公司的《报价单》、《发货清单》、《送货单清单》、汇款回单凭证、在HQ商行扣押的《协议书》等证据,已经能够基本证明本案被控软件著作权侵权游戏卡带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生产、销售这这些些游戏卡带的行为。

  最后,福建省版权局的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游戏卡带系盗版软件。

  综上,被告俞某、叶某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删除、修改、复制XW公司公开发行的《CH》等十种游戏软件,并销售到全国各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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