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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避开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最终被认定不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为保护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案情简介:

  原告JD公司自主开发了JDCNC雕刻系统,并享有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软件著作权加密措施。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NK公司在其网站上大力宣传其开发的NC-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各种版本的Eng文件。NK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

  原告JD公司认为被告NK公司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原告JD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本案焦点之一,原告认为被告NK公司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此规定体现了对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JD公司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但是该加密措施,不是为保护JDPaint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是为获取著作权利益之外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NK公司开发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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