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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别再赢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官司赔了钱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自己主张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都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即使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获得了胜诉,也会因举证不能而使自己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LZ公司是经营磁电测试设备、磁性材料生产及销售、计算机硬件及网络系统工程的公司。2005年8月10日,LZ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获得了MATS磁性材料自动测试系统V4.0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朱某原是LZ公司股东,2010年12月6日通过与其它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从LZ公司退出股份。2011年1月10日朱某作为股东创办了YY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磁测量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销售。2012年5-6月,YY公司以54000元的价格向宁波和海磁电有限公司出售MATS磁性材料自动测试系统V4.0软件及配套测量装置一套,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为LZ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省Y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LY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25万元。原被告都不服判决,双方都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上诉人YY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只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复制和销售了一套MATS磁性材料自动测试系统V4.0软件及配套测量装置,且软件和硬件的价格合计仅为54000元,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金额是可以确定的。一审判决赔偿25万元过高。上诉人LY公司认为其因被软件著作权侵权受到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万元,一审判决赔偿25万元,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软件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软件著作权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在本案中,LY公司提出因YY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但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而YY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软件著作权侵权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软件的市场价格、软件在整套测量设备中的价值、YY公司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LY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YY公司承担侵权赔偿金额25万元合情合理。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在实践中,从有利于己方的利益出发,原告应该列举自己因对方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而被告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前述案例中,若被告能提供相关的发票证据举证证明自己只销售了为54000元,则只需赔偿54000元,而不是法院酌情考虑的25万元。而原告如果能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是200万,则可以让侵权人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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