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在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原告自己的软件著作权被侵害,事实清楚,但是缺乏有力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于是很多原告觉得自己输的很冤,但是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教您作为原告如何收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在诉讼中一举获胜。
一、证明权利有效存在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权案件证据
在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证明权利存在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存在。计算机软件作品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有三性即原创性、可复制性和可再现性。要证明作品的存在,要有作品的载体,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具体而言,原告要提交计算机原件著作权登记证。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项确实的初步证明。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权属登记证书,则可以提交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
如果是委托他人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的作品,则还需提供委托创作合同。如果是软件著作权继承人主张权利的,还需提交权利继承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
二、证明被告侵权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
在侵害软件著作权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证明被告侵权的主要有侵权计算机软件、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出售侵权产品的合同及宣传图文等等。侵权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获取方式主要有:1、通过“陷阱购买”的方式获取。所谓“陷阱购买”是指知识产权主体或其代理人购买涉嫌侵权对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告侵权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2、公证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保全。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在紧急情况下,起诉之前,原告可以请求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保全公证。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明
在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由原告提供。原告应当提交因软件著作权侵权所受损失的相关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非法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方面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如果以上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都不能提供的话,只能按照法定数额获得赔偿。
综上,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想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在开庭前收集好以上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证据,为接下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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