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聘于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策划、销售业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3月26日,被告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8年4月16日,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2008年4月,王某离开A科技有限公司后加入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自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王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在A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销售信息及客户资料,采用降低价格等手段拉走A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给A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私利,违反其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王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存在,但辩称没有侵犯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案所涉及的经营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A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2008年4月,王某离开A科技有限公司后加入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自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王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在其工作中泄露A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在A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的、销售信息及客户资料,采用降低价格等手段拉走A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给A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20万元。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告发归案。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被害人A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的,A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护该商业秘密,无论是对内部员工,还是外部产品供应商,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为A科技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被告人王某作为A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辞职后本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其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使用A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并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A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相关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